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春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01********3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02民初4702号
案号
(2020)闽0802执44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春梅、张先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54,984.1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374.53元,及自2017年6月21日至款清之日止、以154,984.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941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凯、张思提、杨松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凯、张思提、杨松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春梅、张先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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