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328民初3661号 |
案号 |
(2019)黔0328执1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湄潭兰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偿还原告贵 州 湄 潭 县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借 款 本 金 人 民 币12851394.83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清偿,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2018 年 12 月 20 日前付清已欠利息;2019 年 3月 31 日前支付 200 万元;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19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390 万元;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余款;二、被告仁怀市国酒门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佳乐家酒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陆波、邓莎莎、陆安志、谈文娅对上述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贵州湄潭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若被告违约,原告贵州湄潭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全案强制执行,一次性清偿本息。本案受理费 49454 元、申请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4454 元,由被告湄潭兰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黔0328执10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执行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90584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