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杰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5********1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25民初652号
案号
(2020)豫0725执2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许全举、毛杰民、许焕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9067.05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0.84元,减半收取1685.42元,由被告许全举、毛杰民、许焕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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