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国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5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5民初1810号 |
案号 |
(2020)豫0725执1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龙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8.1%的标准加收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龙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原告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河南龙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房产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陈子龙、陈国辉、罗琴英对被告河南龙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在上列抵押担保物权以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9元,由被告河南龙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陈子龙、陈国辉、罗琴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