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群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11********14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1438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1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息县源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息5068191元及本金罚息578289元(逾期本金利率按年息11.0925%,自2019年3月21日起算至2020年4月14日),后续本金罚息自2020年4月15日起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汪荣刚、周晓玲、蒋运、陈群燕、王再宾、周继寒、蒋号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