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德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3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1民初2912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罗德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下欠原告信阳信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淮滨分公司购车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罗德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