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时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0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313民初820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恢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72507.71元(计算到2017年9月23日止)合计人民币5372507.71元及2017年9月24日后至剩余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515%(含罚息)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向时辉、钟志萍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9407元,由被告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时辉、钟志萍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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