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2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02民初1467号 |
案号 |
(2020)赣0302执1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信用卡本金5997.14元、利息383.74元,上述款项暂计算至2018年3月11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由被告罗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