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4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6525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晓燕继续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履行合同义务;4二、被告顾晓燕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逾期本金47,709.04元、利息24,562.03元、罚息2,142.33元(以上本金、利息及罚息计至2019年11月26日,实际还款金额以还款当日为准);三、被告顾晓燕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律师费34,372元;四、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第一、二项履行或又出现任意一期拖欠借款,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与被告顾晓燕解除《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顾晓燕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被告顾晓燕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五、如被告顾晓燕未按本调解书履行或又出现任意一期拖欠借款的情况,致使《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抵押登记已办妥且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原告核对无误、收执之日前,按照住房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对被告顾晓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我有权向被告顾晓燕追偿;六、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3元,减半收取5196.5元,保全费364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顾晓燕负担(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月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2798484015G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