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隋桂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2********2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323民初2187号 |
案号 |
(2020)辽0323执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日涛、任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借款本金54006.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并从2015年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计付逾期利息,被告满国俊、兰秀秀、吕中富、隋桂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满国俊、兰秀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借款本金54006.0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并从2015年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计付逾期利息,被告陈日涛、任萍、吕中富、隋桂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吕中富、隋桂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借款本金44006.0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并从2015年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计付逾期利息,被告陈日涛、任萍、满国俊、兰秀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