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海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1********4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321民初2921号
案号
(2020)豫1321执6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召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余金静、余海建、李朝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及自2018年9月15日按照借款利率3.625‰计算相应利息至2019年9月15日止(已封息部分予以扣除),并自2019年9月16日起在原借款月利率3.625‰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明朝和李德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10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被告余金静、余海建和李朝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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