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0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6272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3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志刚、杨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万元、支付利息25640.98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二、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马志刚、杨红梅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宁夏日用百货副食批发市场7号楼b区16号营业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4元,减半收取计4067元,由被告马志刚、杨红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