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巩纪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1********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321民初1341号 |
案号 |
(2020)鲁0321执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昌河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2 765 090.68元、银行利息102 099.06元、诉讼费34 399元,共计2 901 588.74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200 000元,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2年9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3年3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3年6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3年9月15日前支付150 000元,2023年12月15日前支付 151 588.74元(原告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还款账号:6217856000024705625,户名:刘冰,开户行:中国银行济南市东支行)。二、被告巩纪芳对上述第一项支付内容中被告淄博昌河机械有限公司未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原告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魏庆霞对上述第一项支付内容中被告淄博昌河机械有限公司未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原告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四、原告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若被告淄博昌河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约定有任意一笔逾期履行,则以未偿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7.5%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原告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对被告淄博昌河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可就本协议第二、三项对被告巩纪芳、被告魏庆霞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 012.71元,减半收取15 006.36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淄博昌河机械有限公司、巩纪芳、魏庆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