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2********0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83民初2978号 |
案号 |
(2020)鲁0983执1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满地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借款本金999万元;二、被告山东满地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截至2019年7月12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41947.62元;三、被告山东满地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2019年7月12日起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999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以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山东满地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律师费3000元;五、被告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袁广振、许建华、闫卫民、张庆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山东满地香食品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六、被告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在合同约定最高额20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山东满地香食品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案件受理费417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满地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袁广振、许建华、闫卫民、张庆华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最高额20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