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2********0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24民初6547号
案号
(2020)川0124执19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1954.23元以及利息2123.27元、罚息1047.88元,并继续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未还本金41954.23元与利息2123.27元之和即4407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5%上浮50%的标准,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白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白露抵押的车牌号为川f5bl22的汽车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成都骏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白露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保全费501元,合计1003元,由被告白露、成都骏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10-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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