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83********18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83民初5677号 |
案号 |
(2020)鲁0983执1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清波、刘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999.99元;二、被告王清波、刘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截至2019年12月5日,利息为138769.47元,之后以本金7799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5733‰×150%计算);三、被告王清波、刘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元;四、被告王明远、朱金荣、王猛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王清波刘静、王明远、朱金荣、王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湛蕾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窦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