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超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5********7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刑终90号 |
案号 |
(2020)豫0725执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即“一、被告人邢超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田时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三、被告人马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张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刘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姜海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的第七项,即“被告人邢超超违法所得是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被告人马圆违法所得17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5000元);被告人张蒙违法所得是17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16000元);被告人刘浩违法所得17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4000元)。”;三、上诉人邢超超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上诉人马圆违法所得2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5000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诉人张蒙违法所得1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原审被告人刘浩违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3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