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超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5********7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刑终90号
案号
(2020)豫0725执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即“一、被告人邢超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田时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三、被告人马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张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刘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姜海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的第七项,即“被告人邢超超违法所得是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被告人马圆违法所得17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5000元);被告人张蒙违法所得是17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16000元);被告人刘浩违法所得17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4000元)。”;三、上诉人邢超超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上诉人马圆违法所得2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5000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诉人张蒙违法所得1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原审被告人刘浩违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03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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