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01********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成民初字第2820号
案号
(2015)成执字第01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另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借款逾期后的罚息;被告杜锐国、龚柯对被告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有权以被告杜锐国、龚柯、杨松分别在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163750-1、1163750-2、1163750-3、1163750-4、1163750-5、1163750-6号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2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7080元,由被告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杜锐国、龚柯、杨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5-11-24
发布时间
2016-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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