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8********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民初851号
案号
(2017)川01执29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5368614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按年利率7.2050%计算,从2017年2月15日起按逾期利率即在年利率7.2050%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按合同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复利);二、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502号1层附1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0534803号、建筑面积6766.60平方米)商业用房、南充市顺庆区水郡路一段41号龙吟锦城1号楼2层1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0534786号、建筑面积9925.64平方米)商业用房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在最高额3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充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之商业用房租赁合同项下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期间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作银、陈春兰、唐刚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7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四川万事兴凤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鹰金钱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8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8868元,由被告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事兴凤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鹰金钱食品有限公司、唐作银、陈春兰、唐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12-04
发布时间
2017-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川01执2988号
立案日期
2017-12-04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64474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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