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萧县圣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QB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2民初6501号
案号
(2020)皖1322执1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借款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具体借款日期以收到乙方实际汇款甲方收到借款之日为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段支付利息:自借款出据之日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约定第一批中标土地之日起止,利率按照月息2分即年化利息24%计算;土地中标之日第二天到实际归还借款之期间,利率则按月息1分即年化利息12%计息。甲方指定汇入账户姓名郝文莉账户……。开户行:宿州开发区支行。二、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若按《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第一批宗地顺利中标后,本次借款经乙方同意可展期。展期产生的利息按第一条约定4执行,并分年计息。三、还款借款期限届满1日内,甲方应当将借款本息金额偿还给乙方。逾期偿还借款的,对于没有偿还的借款,甲方应当按照月利率2分向乙方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四、抵押担保担保人萧县圣泉生物科技公司同意将公司自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清单见附件,担保期限为二年。五、保证担保担保人谢井阳、郭广东均同意为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保证期限为二年。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交萧县仲裁委裁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发生的律师费、调查费用。…。甲方郝文莉(签名、手印)乙方焦长青(签名)担保方萧县圣泉生物科技公司(盖章)、谢井阳(盖章)、郭广东(签名)签约地:安徽萧县2019年3月15日”。被告方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没有土地中标,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焦长青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告焦长青持有被告郝文莉出具的借款借据、借款协议书及付款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借贷的合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借据、借款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协议书的约定为月利息2分(即月利率2%),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抗辩,无有效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5同约定的范围内,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人萧县圣泉生物科技公司自愿以自有的财产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向原告提供担保,但未约定具体财产,应认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井阳、郭广东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因双方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据此规定,担保人萧县圣泉生物科技公司、郭广东、谢井阳为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借款协议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交萧县仲裁委裁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发生的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当事人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所以该仲裁条款无效故四被告认为该纠纷应当由萧县仲裁委裁决的辩解不予采信。但合同中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6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文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长青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郝文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萧县圣泉生物科技公司、谢井阳、郭广东对上述一、二两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5元,减半收取计7552元,由被告郝文莉、萧县圣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谢井阳、郭广东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郝文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22MA2MRAQB03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萧县圣泉乡圣泉循环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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