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3********6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24民初499号
案号
(2018)川0124执1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观狄美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借款人民币本金12489963.02元及利息1521505.50元、罚息588612.25元(利息、罚息计算期限截止2017年1月18日)、律师费40900元;二、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黎洪昌、李明、邓开恩、郑友旺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四川观狄美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黎洪昌、李明、邓开恩、郑友旺承担。以上费用已由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垫付,上列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6-29
发布时间
2018-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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