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4********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4342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1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黄鸿滨、被告赵惠明、被告黄富炳对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南宁市桂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应付款1084753.9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 14563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4913元,由被告黄鸿滨、赵惠明、黄富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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