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22民初727号 |
案号 |
(2020)豫0422执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营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建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9万元;二、驳回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营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建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