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花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6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3330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3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郑农商行借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刘保华、刘凯歌、刘花婷、贾文辉、李杰、刘战利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保华、刘凯歌、刘花婷、贾文辉、李杰、刘战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伟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被告刘伟杰、刘保华、刘凯歌、刘花婷、贾文辉、李杰、刘战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