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邰东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0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5107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3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邰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运昌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7元,减半收取2268.5元,由邰东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