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2********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22民初160号
案号
(2020)豫0222执8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明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朋借款本金119416.9元;二、被告袁明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朋以借款119416.9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年6%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赵朋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1.92元,由原告赵朋负担3.58元,被告袁明月负担2688.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30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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