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利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81********7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481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0481执1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利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会下欠工程款610176.9元及利息损失(以61017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被告彭利怀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彭利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