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仲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6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621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621执1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国荣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126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期内按月利率9.35‰,逾期按月利率9.35‰+50%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邢仲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7元,减半收取4963.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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