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仲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1********6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621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621执1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国荣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126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期内按月利率9.35‰,逾期按月利率9.35‰+50%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邢仲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7元,减半收取4963.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