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25********9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302刑初47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3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上官原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进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海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朝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田逢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陈冰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满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伪基站主机、手机及闽c582t6小车,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行卡、居民身份证,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部分赃款人民币二万六千二百元,由扣押机关发还给各被害人。十、责令被告人上官原城、潘进宏、刘海滨、王朝城、杨洋、田逢财、陈冰松、满运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十七万零四百九十元,予以返还各被害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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