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8********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6刑初629号 |
案号 |
(2020)冀0606执1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中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泽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左贺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孙平、陈中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梦林人民币17496元。六、责令被告人孙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马洪生人民币23058元;退赔被害人贾平安人民币17220元。七、依法追缴被告人孙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八、依法追缴被告人陈中彬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