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6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21民初2767号 |
案号 |
(2020)黔0521执1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世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 000.00元、利息及复利17 557.05元,总计307 557.05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290 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胡冬方、徐林、曾伟、徐肸对徐世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920.00元,由被告徐世鸾、胡冬方、徐林、曾伟、徐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