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6********0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25民初979号
案号
(2020)黔0525执1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纳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舒葵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00 元及截止 2019 年 1 月 14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复利 9512.96 元,并从 2019 年 1 月 15 日起,以借款本金 100000 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支付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彭敏、陈运、邓亚军、舒芙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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