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东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22********3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1565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3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东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保证金损失16279.13元及该款利息(其中8124.58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8154.55元自2019年6月18日起,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彭东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