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小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30********1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626刑初84号
案号
(2020)豫1603执7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苏小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苏小明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天一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三、苏小明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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