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839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龚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唐春梅借款本金人民币332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12日的利息为23406元,2020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龚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1元,减半收取607.55元,由龚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