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3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839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6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龚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唐春梅借款本金人民币332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12日的利息为23406元,2020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龚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1元,减半收取607.55元,由龚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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