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303********4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二初字第663号
案号
(2016)桂0107执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亿东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鲁班路酒店、被告张洋共同偿还原告周红海借款本金3500000元;二、被告广西亿东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鲁班路酒店、被告张洋共同支付原告周红海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从2014年8月1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三、被告广西亿东酒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亿东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鲁班路酒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池茹华对被告张洋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4150元,由被告广西亿东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鲁班路酒店、被告广西亿东酒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洋、被告池茹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时间
2016-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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