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81********3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481民初1945号
案号
(2020)辽1481执14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柳丹货款7524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3元、保全费774元,由被告王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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