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1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4341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4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太英医疗费32102.46元;二、被告单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太英护理费3032.4元;三、被告单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太英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6四、被告单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太英交通费300元;五、被告单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太英营养费300元;六、被告单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太英鉴定费1000元;七、被告单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太英残疾赔偿金77671.36元;八、被告单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太英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九、被告单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太英复印费11元;上述一至九项,共计123517.22元,被告单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太英,被告邱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单晓飞、被告邱伟连带承担1118元,原告承担6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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