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5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863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9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都艳霞、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文杰借款本金65万元;二、被告都艳霞、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文杰借款本金65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三、原告张文杰就本案债权对被告都艳霞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小五路54号(2-5-1)150.96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85159号】。案件受理费11177元,由被告都艳霞、陈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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