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2********5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8639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恢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都艳霞、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文杰借款本金65万元;二、被告都艳霞、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文杰借款本金65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三、原告张文杰就本案债权对被告都艳霞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小五路54号(2-5-1)150.96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85159号】。案件受理费11177元,由被告都艳霞、陈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