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储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04********2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03民初1582号
案号
(2017)鲁0103执2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明珠怡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9万元。二、被告山东明珠怡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均按月利率1.86%计算。三、被告山东明珠怡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储军、王燕、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山东明珠怡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0元,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10元,被告山东明珠怡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王燕、储军、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9-15
发布时间
2017-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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