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艳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2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民终5484号 |
案号 |
(2020)辽0191执恢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广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克服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1,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孙艳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克服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孙艳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克服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被告孙广堂负担2000元、孙艳华负担3800元、孙艳萍负担4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