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5********1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191民初818号 |
案号 |
(2018)鲁0191执10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天池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661599. 66元; 二、被告董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天池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月31日的利息17 32 31. 99元; 三、被告董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天池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8661599. 66元为基数,自2 01 8年2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 4%计算); 四、被告董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天池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1 5000元; 五、被告董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天池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40000元; 六、被告山东同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凯对被告董理的上述第一至五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 067元,减半收取3953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董理、山东同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09 |
发布时间 |
2018-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