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舞钢市锦绣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5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81民初1313号 |
案号 |
(2018)豫0481执1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舞钢市锦绣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玉贤偿还借款本息201758.09元(其中借款本金149188元、利息52570.09元);二、舞钢市锦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89188元借款本金中实际下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向刘玉贤支付自2018年4月13日至借款本金利息清偿完毕之日利息,以60000元借款本金中实际下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刘玉贤支付自2018年4月13日至借款本金利息清偿完毕之日利息;三、驳回刘玉贤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刘玉贤负担299元,舞钢市锦绣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2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兴华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朝霞 人 民 陪 审 员 韦广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瑜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06 |
发布时间 |
2018-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豫0481执108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06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5999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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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新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81395389566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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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舞钢市钢城路与朱兰大道交汇处朱兰桥西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