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燕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7********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1724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3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贾燕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裴秀平、韩素芝、韩素云货款11130元,并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裴秀平、韩素芝、韩素云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6元,由被告贾燕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