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燕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27********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1724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3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贾燕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裴秀平、韩素芝、韩素云货款11130元,并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裴秀平、韩素芝、韩素云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6元,由被告贾燕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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