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01********6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802民初10091号
案号
(2020)闽0802执3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谢敏、谢峰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82.11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1月22日的利息966.65元、违约金23.15元,及从2019年1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49,982.1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透支利息及按合同约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若该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则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二、谢铭忠应对谢敏、谢峰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谢铭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敏、谢峰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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