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文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04********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03民初10535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南宁七日谈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二、被告广西南宁七日谈酒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为1098475.39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对被告杨廖冰提供的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2栋商住楼1层车库(房屋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475691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杨廖冰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七日谈酒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马尔柯、余文海对被告广西南宁七日谈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尔柯、余文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七日谈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509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249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七日谈酒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马尔柯、余文海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尔柯、余文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七日谈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