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栾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1********5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3085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40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州润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郑市梨河镇新兴水泥矿粉厂支付货款68160元及利息(以6816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1日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栾军对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郑州润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新郑市梨河镇新兴水泥矿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计752元,由被告郑州润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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