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22民初2056号 |
案号 |
(2020)豫0422执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瑞鑫宾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733143.56元,在偿还该款的同时,以2733143.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该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的利息;二、被告艾二宾、郭小瑞、王爱民、李克、王建民、刘书英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65元,由被告平顶山瑞鑫宾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