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旭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3********0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282民初981号 |
案号 |
(2020)豫1282执1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旭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华、杨顺利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灵宝市金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3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月利率1.5%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原告郭华、杨顺利对被告姚旭芳位于灵宝市金都花园2幢305号房产(2019灵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56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郭华、杨顺利对被告灵宝市金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灵宝市金都首府1幢2102号房产(2019灵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53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借款30万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被告姚旭芳、灵宝市金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