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利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581********27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02民初2717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39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马宗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赔偿款39279.08元;二、限被告马宗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保险费3172.66元;三、限被告马宗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8日起以39279.08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四、被告刘利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刘利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宗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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